11月30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备受关注的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正式发布,这是自2004年以来首次调整。与原来相比,新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共增加了260种新药品。
甲类药品共增53种
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这次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新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与2004年相比,新版《药品目录》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品种从1027个增至1140个,其中甲类为349个,乙类为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也从823个增至987个,包括甲类154个和乙类833个。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同时,对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予以调出,使药品目录的结构更趋合理。各部门乙类药品调整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
基本药物都可报销
最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本月起,各地将开始执行甲类药品目录。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药品调配首选低价药
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同时,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医师开具处方时,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雷同”药品可设最高支付限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订。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括谈判准入的药品。人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药品谈判机制的有关规则,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
来源:北京日报